号: 779064963/202105-0003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企业,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2021-05-06
发布机构: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5-07
生效日期: 2021-05-06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经管字〔2021〕52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高新区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经开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1-05-07 10:01 信息来源: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阅读次数:

高新区各部门、各派驻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黄山高新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促进园区企业闲置厂房租赁盘活,严格规范高新区工业厂房租赁行为,不断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经202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黄山高新区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黄山高新区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实施意见

                    

 

                                           202156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黄山高新区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

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促进园区产业提升和布局优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高新区内民营企业(不含黄山科创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厂房(含空地和堆场)租赁行为。

第二条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必须报经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严禁未经审批私自租赁。

第三条 工业企业厂房租赁审核工作由高新区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租赁企业入驻后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经贸局牵头落实。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条件和要求:

(一)须依法在黄山高新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备案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应为节能、环保、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且符合黄山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

(三)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遵纪守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

(四)承租的厂房须取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二次装修前,必须向住建局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或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

(五)应根据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0)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或登记备案。

(六)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结构、功能和用途,不得擅自进行隔断或连接处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抓好用水、用电及防火的安全工作,严禁出现“三合一现象。特种行业岗位要做到持证上岗,对特种设备使用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厂房出租条件。用于出租的厂房须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不动产证,符合规划、消防及安全生产等要求,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没有经济纠纷。

第六条 租赁程序

(一)申请受理。工业企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出租方应将双方租赁意向书、出租厂房的不动产证、承租方营业执照、税务备案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报招商局。

(二)资格审核。招商局牵头发改局、经贸局、安监环保局、住建局、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拟入驻企业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凡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的承租企业,原则上予以同意备案,七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的不予备案,并通知出租方、承租方终止租赁意向行为。

(三)出租手续。审核合格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正式厂房租赁协议并报招商局、经贸局备案。

(四)退租手续。企业租赁期满或出租方和承租方协议退租,出租方应将退租信息书面告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字盖章)招商局、经贸局,严禁承租企业擅自转租。

第七条 信息公示。租赁项目信息在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公布,招商局对租赁项目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

第八条 承租备案。本意见颁布实施之前已在园区工业企业租赁厂房的项目,应在本意见颁布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要求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管委会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清理、整治。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成立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领导小组,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招商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住建局、安监环保局、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经贸、安监环保、消防、城管等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定期对园区工业企业厂房内租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违法搭建、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企业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完成的,采取处罚、勒令关停、限期搬离高新区等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工业厂房原则上不允许改为他用,仅限于生产及生产性办公。出租方须配合高新区各部门做好承租方的管理工作,并落实安全、环保、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要将承租方纳入出租方日常管理,承租发生变动,应及时上报变动情况,并按本意见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新潭镇辖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由新潭镇政府参照此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黄山高新区管委会经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黄山高新区工业企业闲置厂房租赁登记备案审批表

编号:



人基本信息

单 位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不动产证登记坐落及面积(m2

 

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万元)

工业产值

销售收入

入库税收

 

 

 

不动产证编号

 

办公楼、厂房及其它建筑基本情况(结构、面积、自用及出租等)

 

拟出租建筑简况及不动产证号

 

意向出租面积(m2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承租人基本信息

单 位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承租人承诺

    年产值不低于            万元,年入库税收不低于       万元。如投产后不能达到该承诺事项,本法人单位自愿退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申请事项

兹有公司租用公司厂房  平方米,办公场所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年 月至年 月。请审核


 

招商局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发改局意见
(盖章)

审核人:

   

资规局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安环局意见
(盖章)

审核人:

   

住建局意见
(盖章)

审核人:

   

社会事务局意见(盖章)

审核人:

   

市场监管局意见(盖章)

审核人:

   

税务局意见
(盖章)

审核人:

   

经贸局意见
(盖章)

审核人:

   

财政局意见
(盖章)

审核人:

   

黄山高新区工业企业厂房租赁管理领导小组意见(盖章)

审批人: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出租方、承租方各一份,交招商局二份;附租赁意向书、

出租房产不动产证、承租方营业执照、税务备案表及环评报告批复和建筑平面图。


附件2

承 诺 书

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我公司为黄山高新区招商入驻的工业企业,自建有      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厂房类型为    结构。因自身发展原因,厂房利用率不高,有近     .平方米的厂房闲置,厂房类型为     结构。经我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将闲置厂房及附属设施对外出租。现就厂房对外出租所涉的相关事项特作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承诺租赁企业经营业态符合园区的产业发展导向。

二、我公司承诺租赁企业的经营地和注册地一致。

三、租赁期间,我公司将承担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如租赁企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我公司承诺将组织人员协助租赁企业处理善后事宜,并承担与我公司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租赁企业发生劳资纠纷等事件,我公司承诺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妥善推进事件处理。

    五、我公司承诺将积极协助租赁企业办理工商、环保、税务、劳动、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相关手续,确保租赁企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期:20     

 

 

附件1:黄山高新区工业企业闲置厂房租赁登记备案审批表.doc,附件2: 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