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高新区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高新区各部门、各派驻单位:
根据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突出工业实体,迅速提升实力”的决策部署和“六个一批”工作要求,经202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黄山高新区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处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黄山高新区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处置实施意见
2021年5月6日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黄山高新区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处置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突出工业实体,迅速提升实力”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高新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腾笼换鸟”的指导意见》(黄政办〔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就工业企业低效利用土地(以下简称“低效用地”)的处置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紧围绕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六个一批”工作要求,加大对“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三类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利用,全面提升产业总量扩张和效益提升,打造“创新高地、产业兴城”,不断增强高新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争做全市经济发展排头兵。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明确低效用地再利用产业方向和目标、土地用途等,确保低效土地再利用取得实效。
坚持市场导向、利益共享。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有效整合资本、技术、土地等要素,发挥存量资源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依法施策、分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通过限期开发、收储收购、增资扩股、技改提升、资产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促进低效用地企业尽快实现整合、转型或退出。
三、工业企业低效用地范围
(一)近三年亩均年入库税收达不到8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下同)的企业。
(二)已建设面积虽超过应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或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以上,但连片闲置土地面积超过5亩且入库税收达不到上述(一)约定的;或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黄山市规定的。
(三)项目开工后未完工中止开发建设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未投产的。
(五)项目已投产但连续3个月以上未生产的。
(六)现行公布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七)不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四、处置程序
对上述七种情况的低效用地工业企业,由黄山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资规、招商、发改、经贸、财政、安监环保、社会事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主进行约谈,督促其严格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招商协议约定,视企业具体情况给予6-12个月的转型提效期,企业可通过增资扩股、技改提升、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方式转型提效或复工建设。低效企业需每月向高新区低效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转型提效或提效项目推进等情况,对逾期转型提效无望的,由资规分局会同招商局、发改局、经贸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商协议、黄山市“五未”土地和高新区“六个一批”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一)已建设面积达到应建设面积的三分之一但未超过70%或连片闲置土地面积超过5亩,且亩均入库税收达不到8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各类项目奖补资金,给予企业6个月整改期,6个月后企业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开工建设的,由管委会或国有平台公司收回,闲置地块也可分割后部分收回,重新安排项目组织二次出让。
(二)下列情况由管委会相关部门进行约谈,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由管委会或国有平台公司收回。
1、项目开工后未完工中止开发建设连续6个月以上的;
2、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未投产的;
3、已投产但连续3个月以上未生产的。
(三)规划建设面积已全部建成但近三年亩均入库税收达不到8万元的企业,由管委会相关部门约谈,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整改期转型升级或腾笼换鸟,整改期满无实质性进展的,由管委会处置。
(四)已建设面积未超过应建设面积的三分之一且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到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执行。
五、处置类型及政策扶持
(一)法院拍卖。经法院拍卖的低效用地,拍卖完成后,新引进项目需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并经管委会相关部门联合预审通过,按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二)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对列入低效用地的企业,自身不能完成低效土地的再开发利用,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可以进行国有平台公司收购,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土地和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其中土地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价格给予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收购。
(三)增资扩股。低效用地企业通过引进新股东实施增资扩股,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新增资股份占比需达25%以上,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超8万元的,按新增固定资产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按投产年度,前2年由同级财政以其缴纳的增值税25%扶持企业,前5年以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5%扶持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原已享受过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四)技改提升。对通过实施技改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且投产一年后亩均税收达到8万元及以上的低效用地企业,按技改生产型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产整体转让。对列入低效用地的企业,经管委会同意后与指定受让方进行房产、土地等资产整体转让的,由管委会与转让方、受让方签订三方协议,可享受《关于印发<黄山经济开发区“腾笼换鸟”暨二次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经管字〔2017〕58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受让方投产后亩均税收超8万元的,按投产年度,前2年由同级财政以其缴纳的增值税25%扶持企业,前5年以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5%扶持企业。
低效用地企业拖欠税费的,由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意见中的奖补政策,与高新区其它奖补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设立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资规分局、招商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安监环保局、社会事务局、住建局、法庭、税务局等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充实高新区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小组。高新区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小组是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是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工作小组制定年度处置计划,对低效用地企业分门别类,制定有针对性的推进措施,形成专门的工作方案,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企一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制度保障。对低效用地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性质变更、建设规划调整、项目手续审批等问题,各部门要帮助企业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涉及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由高新区低效用地工作小组指定专人,分析原因和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措施,确保处置到位,相关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对于已入驻的项目,招商局要及时组织开展履约达标评估,对于新招商入驻的项目,招商局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把好预审关,确保项目质量,防止“再次低效”。
(三)资金保障。设立工业企业低效用地处置工作专项资金,建立“资金池”,用于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支出,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
本意见由管委会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