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新潭镇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过程
参照黄山经济开发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因素拟定草案。综合多方意见后,将草案交于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后签发。
三、工作目标
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对象范围
本镇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
五、主要内容
(一)合同履约规定:
(1)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离职(含辞职、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准,施工、监理单位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不可进行二次变更(由于不称职被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除外),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并按合同约定课以违约金。
(2)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应当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管理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更换,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主要包括更换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申请及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3)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需要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确认签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的核对、确认工作。
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因监理单位未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核对、确认的,致使竣工图比实物超出造价部分,按合同约定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 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1、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合同工期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此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3、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二)设计变更
(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违规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不予支付或扣回设计费用。
(2)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3、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4、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3)计变更的应书面进行申请。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建设单位要求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3、设计变更书面申请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盖章。
4、设计变更文件应有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设计人员的执业章、设计单位的工程出图章或设计单位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
(4)经建设单位确认或同意变更后,按规定权限进行报送备案或审批。
(5)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提醒。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发现项目存在设计变更事项的未办理手续的,应书面提醒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继续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企业以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进行依法处理,对监理单位以未按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进行依法处理。
(6)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三)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
(1)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下(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上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受理后审核、调整确定。
(2)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
1、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80%,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2、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或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余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3)建设单位坚持“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所有需拨付的建设资金经过审核后严格按比例拨付。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一律暂缓或不拨付资金。
(4)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交工、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5)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或经发包人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六、实施时间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