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20031432691/202305-00004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5-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屯溪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三项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新潭镇政府 发布时间:2023-05-10 17:04 信息来源: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特别扶助资金、节育奖资金(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资金”)管理,确保“三项制度”资金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项制度”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长效节育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三项制度”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建立“三项制度”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三项制度”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卫生健康、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确认“三项制度”对象资格、核实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特扶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特扶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三项制度”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三项制度”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及时将资金拨付农村局“一卡通”账户,区农村局按“一卡通”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镇街;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以上对象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四) 区级提标、扩面制度。

1、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制度,及对年满55周岁的独女户或双女户给予扶助,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支出。

2、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提标,即对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每人每年提高840元,提标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3、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扩面制度,即对女方年满35周岁,其独生子女死亡的,提前给予扶助,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直至符合国家救助标准或重新生育子女为止,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支出。

(五) 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

1、户口在本镇或街道的农村户籍,

2、本年度实施了长效节育措施。

具体问题由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一)奖励扶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一男和二女户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独女户按每人每年1200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扶扩面对象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发放。

(二)特别扶助标准: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残疾对象5400元/人/年(含区级扩面84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对象6000元/人/年。特别扶助扩面,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620元,直至符合国家救助标准或重新生育子女为止。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600元、400元、300元的扶助金,其中:中央、省财政按400元、300元、200元补助,市、县财政对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提高200元、100元、100元不等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四)对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承担。对落实绝育措施的非双女户给予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落实其它长效避孕措施的农村计生家庭给予不少于1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各镇财政承担。

 

第三章  奖特扶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三项制度”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第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国家标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承担;区级奖扶扩面对象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国家标准,中央和省财政按6:4比例承担,区特扶扩面对象扶助资金、子女伤残的特扶对象提标资金由区级全额承担,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提标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第十条 奖特扶资金由区财政部门通过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账户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十一条 中央、省资金到位后,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将奖特扶对象个案详细信息(含电子档案)提供给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到户到人,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区卫生健康部门。

第十二条 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第四章    “三项制度”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家庭奖特扶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特扶范围和奖特扶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特扶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十五条 对骗取、冒领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央、省对地方专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 奖特扶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