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20031432691/202503-00008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3-2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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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新潭镇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21 10:35 信息来源: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资金,是由中央和省、市、县(区)财政共同设立的发放给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和三等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奖励扶助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奖励扶助范围、标准
    第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和三等以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第六条 国家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720元。其中,省财政对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对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领取奖励扶助金。
    第七条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国家规定特别扶助金为每人每年1200元,直至亡故为止;省财政对独生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增发12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给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开始领取。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开始领取。
    第八条 在执行前述奖励扶助奖金标准的同时,以市为单位,对所有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按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720元/人的5%进行提标。同时扩面实施到三等以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其中一等对象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补助金,二等对象每人每年发放800元补助金,三等对象每人每年发放400元补助金。

第三章 奖励扶助金筹集、发放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县(区)按5:4:1比例负担。省、市提标扩面部分,分别由省、市财政承担。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由中央和省按5:5比例负担。省、市提标部分,分别由省、市财政承担。三等以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扶助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条 市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分别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确认的当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资金测算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开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定期办理资金归集、划转工作,按中央及省、市、县(区)分别设立明细账。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委托各级信用联社代理发放。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每年按时将需发放的奖励扶助金从专户划入信用联社,并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信用联社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为每个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在收到划拨的奖励扶助资金7日内将资金全部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信用联社必须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对象,不得直接抵交和接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委托抵交受助对象的各类税费、债务。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按规定持活期存折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从个人储蓄账户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接受受助对象的投诉等日常管理监控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数据汇总分析和年度评估的总结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专户的设置、资金的归集与拨付,并对代理发放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部门监督,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到人到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影响奖励扶助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委托发放单位不按委托协议履行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奖励扶助资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其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