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市高铁黄山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为加强高铁黄山北站地区(以下简称高铁北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城乡管理秩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对《黄山市高铁黄山北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现草拟了《黄山市高铁黄山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综合办理办法》)。现公开征集《综合管理办法》意见建议,请围绕管理办法内容提出意见建议,要求表述具体规范,并附相关依据和理由。
一、征集意见时间
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31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高铁黄山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登载在:安徽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s://gxqgwh.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高铁北站高铁综合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高铁黄山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75941654@qq.com。
(三)电话方式:通过电话与高新区高铁综管办联系,联系电话:0559-2330773(工作日时间)。
(四)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四、起草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黄山市高铁黄山北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于2015年出台,十年间高铁枢纽规模与客流激增,原暂行办法已无法应对场站区域变化后的管理、新型运营乱象、安全服务精细化等挑战。本次修订通过权责法定统一、明确禁止行为与责任规范及加强服务升级,特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4.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5.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6.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黄山市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综合管理办法》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管理组织架构;第二部分,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第三部分,明确了各类禁止行为与责任规范及相应执法权责;第四部分,概括日常规范管理方面。
黄山市高铁黄山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高铁黄山北站地区(以下简称高铁北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城乡管理秩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铁北站地区,即宏村大道以西、岩寺路以北、西递大道以东、高铁站房以南(含道路)以及旅游客运中心区域的综合管理。
高铁北站地区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府牵头成立高铁北站地区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高铁北站地区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市铁道办、高铁黄山北站、黄山北站派出所、黄山开投集团、黄山旅游客运中心等。
第四条 黄山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下设高铁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管办牵头设立北站综合管理工作专班,专班成员由各职能部门(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派员组成,人员相对固定;组织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维护和管理好社会治安、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公安、交通运输、文旅、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指导、协调其他执法队伍的执法管理活动;派驻单位建立人员应急增援机制,调整常驻人员的,应当经综管办同意。
(三)综管办依授权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领导小组的决定,牵头部署中、长期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组织协调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综管办统一指挥、调度、协调、监督专班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五)按照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审查高铁北站地区的市容环境、广告设施、经营店铺和市政、交通设施的设置,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日常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高铁北站地区的商业业态实施调控。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高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旅、城管执法等部门在高铁北站地区的管理机构依法分别对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市场经营秩序、旅游市场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
环保、文化、消防、烟草专卖及其他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铁北站地区管理工作。
场站管理服务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所辖物业安保、设施设备维护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公布高铁北站地区的交通管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以及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公交车停靠点,由综管办会同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或单位进行规划、设置并实施管理。
第七条 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不按照通行标志通行或者在明令禁止通行的路段内通行;
(二)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三)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四)摩托车、非机动车非法载人行为;
(五)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出租车及网约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收费、故意绕道行驶、无正当理由拒绝运送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
(三)客运车辆不按照站点停靠、候客或者不按照规定线路运营;
(四)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五)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市容标准;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和店招店牌;
(三)户外广告设置不牢固、不安全或者有碍交通、有损公共设施影响市容;
(四)户外广告脱色破旧不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
(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制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五)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晾晒衣物;
(六)沿道路及两侧设置柜台、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七)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车辆运输造成抛洒滴漏;
(八)擅自饲养犬、兔、羊、猪、鸡、鸭、鹅、鸽等畜禽,不及时清除粪便;
(九)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
(二)超出批准内容、超过时间期限进行临时建设。
第十二条 在高铁北站地区从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动,须向相应审批机关进行审批,并报综管办进行备案留档: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活动;
(二)在公共广场进行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
(三)其他文化、商业、旅游和群众性聚集活动。
第十三条 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化用地;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标牌;
(三)擅自砍伐、修剪、损坏花草树木;
(四)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管道及道路设施;
(二)损毁、破坏、挪动消火栓、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设施;
(三)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四)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五)其他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产生生产、施工、营销、生活噪声污染;
(二)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三)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四)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落叶造成烟尘污染;
(五)随意排放污水,违规排放油烟;
(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妨害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综管办审核,城管执法部门审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超出划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二)无照经营;
(三)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妨害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高铁北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经高新区规划部门进行审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还需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高铁北站地区禁止住宿、餐饮服务经营者及中介、网约车和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进行喊客、拉客、肢体阻拦纠缠旅客、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住建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八条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高铁北站地区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高铁北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各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关专业执法证件,持证上岗,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