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计划与事项清单】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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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部门)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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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年度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检查;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收费行为的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 (市场规范监管股)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内《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对交通物流、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的抽查实现全覆盖。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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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市场规范监管股)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各地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高于5% |
各地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结合辖区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为A、B、C、D类的企业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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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5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新潭所)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B级、C级的食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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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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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入网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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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5年度餐饮服务抽查 |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食药股、新潭所)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为D级以外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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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5年度小餐饮抽查 |
小餐饮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新潭所)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小餐饮 |
由各地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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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5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新潭所)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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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5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市级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组织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基数1728户,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
约87户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5年4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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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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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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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股)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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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股)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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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股)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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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发起(计量科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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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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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