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2 16:17信息来源:高新区管委会 作者: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收藏

黄府征补告〔2023〕01号

(高新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征收屯溪区新潭镇陈坑村、瓯山村、霞高村、仙和村、长源村和蕉充村集体土地,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屯溪区新潭镇陈坑村集体土地1.2353公顷、瓯山村集体土地2.6644公顷、霞高村集体土地0.3882公顷、仙和村集体土地0.1866公顷、长源村集体土地0.5525公顷、蕉充村集体土地0.4650公顷,地块四至范围和具体面积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5.4920公顷,其中农用地5.1130公顷(耕地3.6345公顷、园地0.5075公顷、林地0.3396公顷、草地0.080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3985公顷、农村道路0.1523公顷)、建设用地0.3768公顷、未利用地0.0022公顷。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终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结果为准。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标准拟订。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暂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规定标准拟订。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组织实施时按照新公布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

1.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实物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黄政办〔2005〕64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到属地镇人民政府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本公告发布期间向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多数(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期间提出听证申请。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汇总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如召开听证会形成听证笔录。

(三)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意见,或者不符合听证受理条件(提出听证申请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过半数),则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为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不服该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

(二)本公告未尽事宜,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中予以落实。

特此公告。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