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溪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屯溪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屯府征地告(高新区)〔2026〕01号
2026年3月4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黄山市以《关于黄山市2025年第2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黄〔2026〕15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971公顷(22.456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高新区2024-4地块、高新区2024-5-A地块、高新区2024-5-B地块,位于新潭镇长源村上托山村民小组、蕉充村蕉充组、仙和村石塘村民小组范围内。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拟征收土地面积1.4971公顷(22.4565亩),其中:农用地1.0051公顷(15.0765亩),含耕地0.1819公顷(2.7285亩)、建设用地0.492公顷(7.38亩)。本次征收共3个地块,具体现状如下:
1.高新区2024-4地块征收新潭镇长源村上托山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4463公顷(21.6945亩)。其中:农用地0.9544公顷(14.316亩),含耕地0.1752公顷(2.628亩)、建设用地0.4919公顷(7.3785亩)。
2.高新区2024-5-A地块征收新潭镇蕉充村蕉充组、仙和村石塘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500公顷(0.7500亩)。其中:农用地0.0499公顷(0.7485 亩),含耕地0.0059公顷(0.0885亩)、建设用地0.0001公顷(0.0015 亩)。
3.高新区2024-5-B地块征收新潭镇仙和村石塘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008公顷(0.012亩)。其中:农用地0.0008公顷(0.012亩),含耕地0.0008公顷(0.012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屯溪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新潭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屯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屯征补安置(高新区)〔2024〕01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屯溪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高新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4〕5号)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新潭镇人民政府。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屯溪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屯溪区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新潭镇、长源村、蕉充村、仙和村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发布(https://gxqgwh.huangshan.gov.cn)。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新潭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汪巍,联系方式:0559-2588227。
屯溪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